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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销售额中的价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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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纳税人的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不包括: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 消费税 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条

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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