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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巡查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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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巡查检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检查范围 境域内各河道。 二、巡查检查方式

(一)定期巡查检查。每月至少巡查检查二次,由管理人员协同乡村两级河长以及河道分包人员进行; (二)不定期巡查检查。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的同时,结合相关工作进行不定期巡查;

(三)重点巡查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重点巡查检查。 三、报告制度

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或排污异常的,要及时采集影像资料和相关文字资料。一小时之内口头报告局主管科室及分管领导,四小时之内将形成的材料报局相关领导,同时抄送有关科室,由局领导协调通报相关部门和乡镇、区。 四、组织实施

日常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检查由(0组织实施,重点巡查检查由局办公会议组织实施。各有关科室及分包人员和群管人员配合巡查。 五、本制度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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