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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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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

县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

县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办法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提灌站管理,建好、管好、用好提灌设施,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和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力提灌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强化农业基础设施,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罗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机电提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村机电提灌,是指以机械设备提取天然水和工程水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生活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从事农村提水作业的提灌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县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内的农村机电提灌工作。第五条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应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鼓励和引导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农村兴建提灌站。除尘滤布发展农村机电提灌专业化服务组织。第二章 提灌设施建设 第六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应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和水源条件,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第七条 县级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汇同发展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县批准后实施,各镇农村提灌站发展规划应服从全县农村提灌发展规划。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和选址,必须符合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的要求。第 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100千瓦的,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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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上的,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禁止新建或迁移农村提灌站。第九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先勘测设计、后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第十条 镇编制本辖区内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应安排农村提灌站建设内容,社会、村民自筹和其它资金用于提灌站建设的,由当地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提灌项目资金建设的机电提灌站工程,按有关项目程序,镇提出项目申请,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机电提灌设施建设,根据我县农业生产灌溉现状和发展需要,对最小装机容量和控灌面积有一定,具体参数由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国家拨款用于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资金,由农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站国家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按照地域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社内提灌站由社协调管理,跨社的由村协调管理,跨村的由镇协调管理,各级机电提灌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管护,均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五条 提灌站可实行镇、集体、个人经营和联合经营等形式。镇和村社集体的提灌站,按照产权明晰、站长负责、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收取两费、持续发展的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农村机电提灌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提水费。提水服务价格包括提灌站设备设施折旧费、机械设备大修费、管护费、机手工资、电费、易耗材料费、维修费和利润。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提水价格由村计算,报镇核算,物价、农机部门监督。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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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费按设备设施造价每年5%提取,由村管理,分站列帐、专款专用,使用时由镇审批。第十七条 对农村提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镇、村选拔,站长负责该站的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实行合同管理,明确责、权、利。第十 镇应制定农村提灌站年度提水计划,接受农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第十九条 集体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维持再生产发生困难时可以从集体提留的公积金中确定适当的数额用于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第二十条 发生严重旱涝灾害时,县或镇可以统一调集农村机电提灌设施投入抗旱排涝活动。抗旱排涝结束后,有关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机电提灌水费。给农村机电提灌机械所有者造成损失的,由给予补偿。第四章 管护制度及措施第二十一条 镇负责本镇提灌站管护工作的领导。镇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单位负责当地提灌站管护责任的落实。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提灌站管护制度,设备操作制度,建立健全操作守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农村电力提灌站设施及配电设备的管护,安全用电,应接受电业部门及派出机构的监督与业务指导。第二十三条 农村提灌站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纳入县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之一。年度维修工作由各负责计划和组织落实,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从每年元月至五月中旬,开展提灌站设备检查、加油、易损件更换、开机调试和配套设施维修,确保提灌设施状态良好,完成农业生产提水灌溉任务。第二十四条 各镇,组织开展对农村提灌站操作人员的上岗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工作,落实操作守护人员责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防止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机电设备的现象发生。农机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培训工作业务技术指导。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四川省农村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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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灌管理条例》,广泛深入宣传提灌站在抗灾夺丰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群众保护提灌站的自觉性。提灌站及设备、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农业主管部门和当地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调用或挪用其它。第二十六条 、工商等部门要坚决打击破坏、压滤机滤布厂家盗窃提灌站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点的管理,严禁违法销售、违法收购提灌设备。第二十七条 管护单位落实专人守护,并签定守护合同,明确守护责任,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 农村提灌站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机房和变压器等设施的外围管护区宽度不小于2米,输水管两边的管护区宽度不小于1米,其它设施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九条 在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的物品; (二)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的建筑物; (三)种植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植物;

(四)从事不利于工程管护的其它行为。镇农机员应对提灌站定期巡回检查和了解各提灌站管护工作情况,若发生被盗或被破坏现象,须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当地、和农机等部门报告,由司法部门查处。第三十条 由于管护责任不落实,使提灌站设施被盗或遭人为破坏的,国家不给予补助修复资金,并责成经营单位自行恢复。第五章 附责第三十一条 凡妨碍、危害、盗窃或管护人员不遵守制度给农村提灌设施造成破坏并影响农业生产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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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罗江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送:

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302号)、《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039号)和《竹山县 十一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40 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 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 95%。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 主导、业主开发、配套、市场运作、长效管理 的机制运行,工程建成后,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 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 先水质、后水源,先乡镇、后村庄,先集中、后分散 的原则,先急后缓,分类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成立 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县发改、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县水务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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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县卫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监测。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拨付项目资金,筹措县自筹资金。 县审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本项目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乡镇集镇水厂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建;跨乡镇集中饮水安全项目法人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组建。 实行乡镇与项目法人合同制,乡镇和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建成验收后由项目法人经营管理或委托经营管理。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立委托合同关系。 实行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以村为单位的百吨(千人)水厂,由村委会组建供水管理协会,实行 协会运作、会长管理、群众议价、以水养水 。单户、联户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 谁受益、谁管理 的原则,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及时整理归档建设资料,做到资料齐全、档案完备。项目完成后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总结及申请验收资料。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分为编制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三个阶段,上一阶段的审查批复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局、水务局联合上报,经省、市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 第十条乡镇集镇供水工程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报县批准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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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建设。 第十一条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各项目乡镇上报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更和调整。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通过、省级财政补助和地方自筹解决。 第十三条县自筹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捆绑国家扶持资金、招商引资、业主股份合作、组织农民投劳等途径筹措。农民投劳参与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行 一事一议 。 第十四条项目工程前期经费(包括项目争取,可行性研究、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组织评审,检查验收等)在地方配套资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户供水管道、压滤机滤布厂家设施费由受益者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按建设程序在月末将项目建设进度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审查汇总后报省、市主管部门及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尾款待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建设和质量管理 第十项目乡镇和建设管理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参照工程 四制 进行管理。工程所需设备、管材、主要材料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统一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禁止各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积极引导县自来水公司发挥技术、人才、管理方面的优势,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技术指导及服务。对县城周边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县自来水公司采取管网延伸的办法予以解决。对跨乡镇的集中供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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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根据解决饮水安全的人口,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他条件成熟的乡镇水厂可委托县自来水公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倡导并鼓励民营业主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补助、企业参股兴建集中供水工程。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委托经营的,经营者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和施工效益。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范、图纸施工,及时将施工资料整理归档。隐蔽工程及管道试压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工程完工后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六章检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1X]1302号)规定的程序组织检查验收。项目乡镇先行自查自验,自查自验合格后,以附有受益农户签章验收表的正式公文向县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县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市申请验收。 单元工程验收和工程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县水务、发改、审计、卫生等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办法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根据工程规模由县水务局组织,成立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总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至分的为良好,70至79分的为合格,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标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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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滤布集中式供水工程必须取得卫生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颁发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并追究项目法人及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交付经营者。推行委托经营、拍卖经营权、乡镇干部管理经营等运行模式,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化管理改革等方式,明晰产权,确定适宜的管理方式。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定岗定员,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水费收取等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七章水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乡镇水厂水价本着让利于民、确保运转、略有微利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乡镇水厂水价由县物价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的形式,合理确定水价方案,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发改局、水务局共同确定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乡镇水厂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制定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纯公益性事业,工程建设期间,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水务、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坚持 只服务、不收费 的原则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经营期间免征头三年的行政规费,涉及税收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各项目乡镇、项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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