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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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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一、 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 的领购、保管和缴销 1. 2. 3. 4.

公司所用由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管理总

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进行管理。

公司所用由财务管理总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必须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丢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

三、 的开具 1.

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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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公司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

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 拆本使用; 4) 扩大使用范围; 5) 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5. 6. 7.

限于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公司需要开具(包含专用和普通),首先由公司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发起销售开具申请流程,载明与合同相符的开要信息,经过适当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开审核通过后开具。

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考虑到实际经营过程中,客户往往将收到作为支付款项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保证公司经营正常进行且风险可控,对于销售蓝字开据,按下列变通措施进行控制:

1) 不得虚开乱开,开据的各要素,必须与签订的合同完全一致。 2) 开票申请流程,由工程部门(管理部)相关人员提起,须经适度的审

批,且经财务审核通过。

3) 依据合同条款中签订的预收款条款,预收款须开具的,业务部相

关人员发起开票申请流程,经事业部总监审批同意,财务审核通过后,开据。

4) 达到销售合同条款中签订的收款里程碑点条件,须开具的,业务

部相关人员发起开票申请流程,经事业部总监审批同意,财务审核通过后,开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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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据完工进度,符合外部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部相关人员发起开票

申请流程,财务审核相符后,开据相应。

6) 不符合上述三条件任何之一的,但确有需要开票的,属特批开票,业

务部相关人员发起开票申请流程,须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且财务审核通过后,开据相应。

9.

开具后,当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符合作废条件的,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不需开红票的情况: 1)

① ② ③

符合普通作废的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收到退回的普通原件。

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且我方也未作帐务处理(即在开出的当月又马上退回公司财务部门)的。

符合普通作废条件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收回原原件,在将原件交回财务部门前,发起退回流程,在流程中注明退回原因及原件交财务时间,财务部门收到并签收确认,同时财务必须将收回的联存根联、记帐联等其他联次粘贴在一起,在每联上加盖作废章,作为档案保存。

2) 符合专用作废的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 ② ③ ④

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原件的时间未超过我方开票当月(注超出当月的须开红票);

我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符合专用作废条件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买方收回原及抵扣联原件,在将及抵扣联原件交回财务部门前,发起退回流程,在流程中注明退回原因及原件交财务时间,财务部门收到并签收确认,同时财务必须将收回的联、抵扣联与存根联、记帐联等其他联次粘贴在一起,在每联上加盖作废章,作为档案保存。

10. 当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

让,需要开具红字,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视不同情况:

(一)

开具红字普通按以下办法处理:

1) 购买方未作帐务处理,我方已作帐务处理(即在开出的当月

未能及时退回)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买方收回原原件,在将原件交回财务前,发起退回流程,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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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发起红字开票申请流程,同时在流程中注明退回原因及原件交财务时间,财务收到并签收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同时,财务必须把红字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粘贴在红字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2) 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我方是否已作帐处理,业务部门相

关人员必须取得购买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购买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在将购买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提交财务前,发起红字开票申请流程,并在流程中注明书面开经票原因及书面证明信息,财务收到此书面证明并签收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此开好的红字,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登记簿上或存根联签字,领取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进行财务处理。

(二)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必须取得国税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具体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还是由我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 因购买方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或所购货物不

属于扣税项目范围且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 ① 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② 若同时有退回,但不符合作废条件。

③ 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买方收取此通知单、及抵扣联原件,发起退回流程,同时串发红字开票申请流程(若未有退回的,直接发起红字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具体退回原因以及相对应原蓝字专用的信息,财务收到通知单及并签收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 2)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

① 我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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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我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③ 此种情况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将及抵扣联原件交回财务,交回前发起退回流程,同时串发红字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具体退回原因以及相对应原蓝字专用的信息,财务收到及抵扣联原件并签收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 3) 我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 ① 我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 ② 同时提供由我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我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③ 此种情况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及时将及抵扣联原件交回财务,交回前发起退回流程,同时串发红字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具体退回原因以及相对应原蓝字专用的信息,财务收到及抵扣联原件并签收确认,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

11. 因我方将联遗失需要作废或开据红字的,由责任人员负责将作

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可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发起作废流程,或发红字开票申请流程,并在申请流程注明遗失责任人及原因,财务收到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签收确认,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财务审核相符后,方可开具作废或开据等额的红字。 12. 因购货方将联遗失的,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取得原

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专用章交予受票方。若购货方坚持需要重开蓝字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向购货方取得购货方的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我方重开的依据,且些重开的流程须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并经财务审核相符。 13.

已开具的联遗失处理办法 (一)

开票方将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

后接受行政处罚。 2) 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的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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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后,再重新开具给受票方。 (二)

受票方将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

后接受行政处罚。 2) 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的存

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3) 若受票方丢失的为单联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给受

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的依据。

14.

因遗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5. 依据本制度之三8的条件开出销售的,销售人员须负责在开出

60天内收回货款,未能及时收回的,按此部分应收未收金额的1%扣减责任业务人员的当年考核业绩。 16. 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17. 已开好的,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登记簿上或存根联

签字,领取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进行财务处理。 18. 公司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

的数据. 四、 的取得 1. 报销管理规定

1) 对于报销的要求:

① 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取得原始凭证时注意

辨别真假,虚假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② 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而开具的国家统一套印行政事业收

据可以报销(比如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部门监制收款收据和总后勤部监制的收款),其他的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③ 报销必须要盖有税务局的监制章和开票单位的专用章。 ④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部门有权拒收。 ⑤ 报销单所粘贴的必须和报销单上填写的项目名称一致。 ⑥ 个人报销单除必须要实名制开具的(如通讯费)之外,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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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付款单位必须是本公司的全称。

⑦ 本年度的不允许在下一个年度1月5日后拿来报销。比如2014

年的不能在2015年1月5日之后拿来报销。

⑧ 号码连续的,填写日期应依次开具。比如号码为0001的发

票开具日期为7月20日,则号码为0002以后的开具日期就应该在7月20日之后。

⑨ 不能虚开日期。比如拿来报销的日期是07.13,但是的日期

却是07.28,这样的情况不允许出现。

2) 报销单的填制要求:

① 填制报销单,应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

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② 填制的报销单应字迹工整,不得污损、涂改、刮擦或挖补。 ③ 在报销单上填写相对应报销的科目名称、大小写金额、日期、填报

人等相关信息。

④ 填制报销单时应按费用类别填制,文件或合同等也要作为报销单的

附件附在后面。

⑤ 报销单上面的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写。小写金额

阿拉伯数字未顶格的,应在第一位阿拉伯数字前用“¥”划销,后面的数字是“0”的不得以“—”或其他符号代替。大写金额,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3) 粘贴要求:

① 不同类别的分别粘贴。具体按办公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

广告费、促销费、交通费、通讯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邮递费、运输费、其他费用的类别分别粘贴在不同的粘贴单上,分别报销。粘贴纸和报销单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单据。

② 票据粘贴应当整齐美观,便于装订归档。对所附票据较多,且票据

大小不规范的差旅费、停车费、洗车费、路桥费、油费、业务招待费等要在凭证装订线外根据票据金额的大小分类并有规律地从专用粘贴纸右下角向左上角整洁有序、均匀地粘贴在粘贴纸上,票据粘贴稀密的程度根据票据的多少具体确定,一张粘贴纸不够的可用两张甚至多张。将粘贴好票据的粘贴纸的左上角与报销单的左上角背面粘贴在一起,再按公司相关制度填写好报销单的相关内容。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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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注意不要把金额遮住。

③ 不得使用订书针、大头钉、回形针将票据订在一起,必须用胶水粘

贴。

④ 不按规定粘贴和填制报销单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⑤ 填报费用报销单据必须认真、负责。计算清楚总额,在报销额

度内的,若总额比封面金额少的,按实际金额报销, 金额比封面金额多的,按封面金额报销;超出额度的,以其额度金额核销。(不足额度的不予补报或保留额度)

⑥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的费用有审批权,且对费用发生的真实

性负责,应在对其费用单进行审核后,签名确认。

2. 专用的取得

1) 原则上,公司对外取得除日常费用报销以外的,必须为

专用,由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及行业的要求,对供应商资质认定也不同,对已做过资质认定的单位,物资采购业务、分包业务、机械租凭业务按认定后的性质来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业务内容取得,不可使用其他与合同约定无关的内容的做为替代。 2) 取行专用,由该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核对完毕后及时

送至财务部门,经会计审核登记,符合认证条件的专用当月进行扫描认证,扫描认证完毕,本月扫描认证联按认证次序装订成册。月底金税抄税系统与税务系统核对,扫描认证系统与国税申报系统核对,两个系统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申报纳税。 3) 业务人员取得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

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差旅费、招待费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的15天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若出现滞后入账,使进项不能抵扣,不能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 2012年 08月 1日起执行。

管理制度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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