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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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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本制度,使施工人员明确了解工程特点、施工作业危险因素,按照安全措施之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编制审批安全措施的范围2.1由公司审批安全措施的范围

2.1.1 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输电、变电、电缆工程。

2.1.2 10千伏单回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电缆工程。

2.1.3 公司主管经理指定的其他工程。

2.1.4 采用具有较高安全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设备,公司主管经理指定要求编制审批安全措施的。

3职责3.1项目部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项目部级主任、安全员审批。

3. 2安全保卫处负责对安全措施的审批。

3. 3总工程师负责安全措施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凡符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应按照《质量管理文件汇编》中有关规定执行。

4.2凡符合编制施工措施规定的,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编审办法》中

4.2.3 条之规定执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停电切改、重要跨越架、进电作业索道放线等施工措施也应报公司审批。

办法如下:

4.2.1 项目部将编制的施工措施送安全保卫处1份。

4.2.2 安全保卫处在3日内审批完毕,并在审核文件首页空白处签注审核人意见并呈送总工程师审批。

4.2.3 总工程师应在三日内审批完毕。

4.2.4 由安全保卫处将已审批的文件复印一份存档,原件发还项目部。

4.2.3 本制度

2.1.4 条规定范围以内的,可专门制定安全措施。

其编制、上报审批程序参照本制度

4.2.1 、

4.2.2 、

4.2.3 、

4.2.4 条规定执行。

5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5.1针对工程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5.2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等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5.3针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可能给人员、设备(包括电器运行设备)点来危险,从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6安全措施的实施

6.1安全措施一经审批便立即生效,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未经审批认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

6.2凡本制度规定范围以内的,无安全措施或进行安全措施交底的不得施工(安全措施交底《技术交底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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