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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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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社会公平

摘要:利用税收手段来加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是税法的目的之一,也是最初将公平作为税收的原则,并通过法律确认,使之上升为税法的原则,也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税收关系的一种体现。历史的经验表明,运用税法的形式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是最理想的方法。

关键词:税法;税收;公平;社会财富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指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确认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税法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等。

税收公平原则是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最早提出并系统加以阐述的税收首要原则。税收公平,即公平税负,其含义是什么?现代西方税收学界是这样界定的:“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我国税收学者认为,所谓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因此,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课税条件说的,不单是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所以要理解税收公平原

则,还要进一步了解衡量公平的标准以及税负公平的两层含义: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这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例如对同等纳税人在相同的情况下应同等征税,而不应当有所偏差。横向公平强调的是情况相同,则税收相同。而情况不同,说明纳税能力也不同,如果同等征税,则违反了征税的公平原则。例如,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公平不是直接对所得而言的,而且还应考虑纳税人的相关情况有所扣除。有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显然是不公平的。遇到这种情况,应准许有不同的扣除额,才能做到实际上的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按月收入扣除800元(目前是3500元)免征额之后的余额征收的。不论不同纳税人实际生活费用如何,都按统一数扣除。形式上公平,实际上也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

纵向公平。这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例如,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以满足这种要求。高收入者按较高税率征税。从表面上看,税法适用不一,有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之嫌,然而,从实质上看,却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但需要指出的是,纵向公平也是相对而言的。因为纵向公平不能普遍应用于所有纳税人。用它处理个人收入最适合,而适用于公司企业收入就不适宜。即使对个人收入的课征来说,累进税率较比例税率要公平,但累进程度也是有限度的。累进税率如果订的过高,个部分收入都要作为税金上交国家,就会妨碍纳税人的创收积极性,造成税源萎缩。

税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社会物质财富的在人民之间公平地分配,这是人类社会无时无刻不在追求的理想。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詹姆斯·爱德华·米德在论述选择经济的原则时说:“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更是注重社会公平问题。同志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

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我国现任财政同志指出:“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制度的灵魂。”可见,运用税收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公平是税收的一大原则。通过法律确认税收公平原则,使之上升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财税经济生活的一种体现。

2010年10月,全国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车船税法草案、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建议。

是“调节财富分配”还是“加税”?是按价值征税还是按排气量征税?分档征税究竟能不能促进节能减排?为了更好地完善这部法律草案,社会各界围绕车船税立法的几个焦点问题畅所欲言,展开激烈的讨论。

征税目的:是“调节财富”还是“加税”?

全国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车船税立法本身是一件积极的事情。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也表示,这种将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的

做法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是一种进步。

与此同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一些社会人士均提出,车船税立法的目的还有待进一步厘清。

财政部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车船税是财产税,立法一方面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一方面也是引导汽车合理消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但不少全国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网民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吴晓灵委员说,草案立法目的是财产税调节财产关系,还是解决节能减排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关于草案根据排气量分档征收车船税的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虽然车船税对财政收入的意义并不大,但从边际效应来讲,还是会影响购车人的选择,从而实现的作用。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征收燃油税更为合理。方新委员说,节能减排的导向作用实际上应该通过燃油税调节,车跑得多、排放得多了,就要多交税。

全国耿学梅说,买高档车的就多缴税,价格低的就少缴税,这实际上也是均衡的关系。如果用排气量,就不能体现我们常讲的之间购车额度的大小,因为高档车也有排气量小和大之分。“作为财产税,按价值来征收更能体现公平和公正。”

全国周家贵建议,草案按排气量制定了阶梯征收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节能减排和环保方向,但同时也要兼顾到汽车的使用者多开多缴,少开少缴的实际。“建议与排量、与财产价值、与消耗的油量综合征收,更体现公平性。”

2011年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352.37亿元。受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影响,本月个人所得税减收明显显现。

从环比看,本月个人所得税比9月份减少99亿元,环比下降22%。9月份减收

效应已有所显现,个人所得税已比8月份减少33亿元。10月份与8月份相比,收入相应减少130亿元左右。

对此,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评价说,从税收数据看,10月份个税收入同比、环比都有所下降,这表明新个税法实施的效果已初显。具体来看,新个税法实施之后,一方面工薪阶层的纳税人减少,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明显下降,这既有利于为中低收入人群减负,也有利于对个体工商业的扶持。

相关专家表示,对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意味着普遍的降税,税率结构等的调整意味着部分的降税,新个税法实施能起到有效降低税负的目的,而受益群体除了较低收入群体外,还包括中等收入群体。

从举行听证会,到向社会征求意见,从邀请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座谈建言,到全国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个税起征点几番修改体现出立法机关对的尊重,反映了国家通过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努力。

从以上两个实例可以看出我国正在通过对车船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各种税法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此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税法不仅公平地适用于所有纳税主体,也公平地适用于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税收公平不仅体现在横向公平之间,也体现在纵向公平之间。不仅是形式的公平,更是实质

的公平。

从各个类型的税收法律关系来看,公平优先原则也渗透其中。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本身就是与公平原则相辅相成的,税法不仅要求征税机关要公平的对待所有的纳税主体,且自身也是公平地对待征纳双方的——税收征管法赋予征税机关征管权的同时,也对这些权利作出,并赋予纳税人知情权、申述抗辩权、控告检举权、获得救济权等一系列权利来衡平征纳双方的权利。税务救济法更是偏向于纳税人的权利救济以实现对征纳双方的实质公平对待。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中,公平总是被优先考虑的,绝不允许牺牲公平来换取税收效率。在税收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法律更是要求公平地(更确切的说是实质公平地)对待征纳双方。在更高层次的税收法律关系即税收性法律关系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法的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得以更鲜明的体现。

自税收公平原则问世以来,经过不断的完善,现已被各国立法者固定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制订税收制度的首要准则。”如,法国的“宣言”中规定“税收应在全体公民间平等分摊”。卢森堡大公国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纳税问题上不得规定任何。”可见,税法公平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现代法律思想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和发展。”

在现代法治思想的指导下,这种税法公平原则不仅仅体现在税法创制过程中对税收公平的一种确认,使其上升为法律上的原则,更重要的是税法公平原则的贯彻与实现。因为从根本上说,即使是能够真实反映税收公平原则的最好的税法,也只能是法律条文上的公平,即形式意义上的公平。要使这种形式上的公平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具体的事实上的公平,才能说公平原则真正成为了税法的基本原则。关于税法公平原则的实现,和税法的

实现一样需要一整套税法的实现机制来完成。

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国家税法方面的相关知识,做税法的宣传者,献出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来为国家税收、社会公平来做出贡献。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税法,促进社会公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纳税,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参考文献:

[1][英] 詹姆斯·E·米德著,施仁译:《效率、公平与产权》,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

[2]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经济理论(摘编)》,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

[3]论文:《社会主义实现后经济与税制建设》,1997年《人民日报》。

[4]孙尚清主编:《商务国际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5]杨秀琴主编:《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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