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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占有的债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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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8卷第3期(2013) 甘音离奸孑拒 试论占有的债权法保护 李志忠 (兰州城市学院社会管理学院,甘肃兰州摘730070) 要-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占有的保护则是占有制度的核心。从占有人的不当得利返 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方面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进行了较为细致地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9020(2013)03—138—02 民法上的占有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一 项重要制度,其本身是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产生的基 得利,关键在于对占有性质的认识。一般认为占有是 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在事实之上,本无法形成不当得 础。占有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如 果能够轻易的被他人否定而不受尊重,随时陷入被 推翻的不安状态,则对社会的安定将是极大的威胁。 因此世界各国或者地区的法律普遍对“占有”这一社 会共同生活中已形成并被承认的事实状态予以承认 和保护,而不问占有人有无支配本权。纵使此种事 实状态的形成可能与法律不符,但为了维护财产所 利。但占有本身又包含一定的利益。因此才受到法律 的保护。在占有变动的场合,也包含着利益的变动, 在这一利益的变动缺乏有效的法律原因时。仍可产 生不当得利的问题。 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 求权及占有回复诉权。往往竞合。然亦有无占有回复 请求权,而仅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者。得利人不依 侵夺之方法取得占有。131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时效一 般无特别规定,属消灭时效。【4J 有和流转的正常进行、稳定社会秩序,法律并不允许 他人对这种占有进行破坏。也就是说,不管是占有 人还是夺取人享有占有的权利,都要进行保护。谁 不想让他人保留所谓非法的占有权,必须通过法律 因占有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给付不当得利和 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情形。 (~)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给付因自始欠缺目的或者目 的不达而生的不当得利。在给付不当得利的情形下, 因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合同的履行而取得物的 占有,因缺少法律上的原因.可构成不当得利,对方 途径实现他的请求权而不允许私力解决【II。根据近 现代各国或者地区民法的一般规定,占有的保护即 法律对占有人提供的针对占有损害的保护,[21可以 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两个方面。 物权法上的保护.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 保护请求权。债权法上的保护,包括不当得利返还 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下面笔者着重就占有的 债权法保护的两个方面进行比较详细、具体地分析 当事人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占有物。例如, 甲以权利转移为目的交付标的物给乙.但是此权力 转移为无效行为,乙对标的物的占有无法律上的原 因。而受到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甲不论是 否为标的物所有人,也不论他的占有是否是合法的 与探讨,以期对我国占有制度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 占有,均可以向乙主张不当得利占有返还清求权要 求乙返还所受占有。这一点不同于一般的不当得利 致他人于损害,一方之所得正是另一方之所失的法 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 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 返还请求权。例如,甲将其房屋出卖给乙,乙又租给 丙,而甲乙之间买卖契约不成立。这种情况下.乙所 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占有可否构成不当 收稿日期:2013—03—08 得的利益为对该房屋的间接占有.对丙享有返还请 基金项目:甘肃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0911B一03)“和谐社会下的占有制度完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志忠(1967一),男,甘肃榆中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138 第l8卷第3期(2013) 李志忠:试论占有的债权法保护 Vo1.18 NoI3(2013) 求权,应让与甲,由甲向丙请求返还。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使用收益之损害、支出费用之损害、责任损害以及取 得时效之损害。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 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 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 (一)使用收益之损害占有人可以依约定或者 法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享有收益。如果第三人侵害占 有,致使占有人不能对占有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则应 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在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情况下, 因侵害他人的占有而获得利益,也可构成不当得利, 负赔偿责任。例如,房屋被侵害不能居住而租住;汽 车被损害不能运输等导致占有利益的损害。 得利人负返还利益给占有人的义务。闭非给付不当 (二)支出费用之损害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费 得利因请求人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而有所不同。 例如,擅自利用他人的外墙壁悬挂广告牌而受有利 用,可向回复请求人请求偿还。但该物被侵权人侵 夺、毁损、灭失致使无法向回复请求人请求偿还时, 益,即应当向墙壁主人(有权占有人)负不当得利返 还义务,并应回复墙壁主人的占有。再如,甲占有某 车.被乙侵夺,丙又自乙处侵夺并用于运货,如果乙 属于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人,对该车无使用收益 得请求侵权人损害赔偿。 (三)责任损害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致 使毁损或者灭失,对回复请求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 占有人因占有物被侵害人侵夺,遭受毁损或者灭失应 的权能,欠缺权益归属内容,丙未侵害应属于乙的权 益,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乙属于无权占有中的善 对回复请求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害人追偿因 此蒙受的损失。例如+甲盗窃乙的车辆,后该车被丙损 意占有人,一般推定其为适法占有,得为占有人的使 用收益,对侵夺其占有的人丙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返 还其使用占有物所受的利益。【6】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利益,不受他人任 毁,甲对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是基于乙的所有 权而产生的。甲就此种责任的损害,可向丙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甲请求丙直接向乙给付,以免除其责任。如 果甲已向乙赔偿损害后,可对丙主张损害赔偿。 (四)取得时效之损害取得时效之损害是指占有 意侵害,自然能够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客体。因 此,侵占占有物或者妨害占有给占有造成损害的,占 有人就有权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侵占人或者 人因占有物被侵夺,致使取得时效中断,不能取得所有 权。我国民法没有规定取得时效,但是多数国家都有规 定。取得时效是系于取得某种权利的希望,其要求在一 妨害人予以损害赔偿。对此,《民法通则》第117条 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 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 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 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 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受害人并非一定 为财产所有人,应理解包括财产的占有人在内的可 定的期间内平和继续地占有财产。这种可期待利益可 否作为法律上损害的对象,尚有争议。但如果侵害占有 行为必然导致丧失此希望,应作为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Ⅱ德】曼弗雷德。沃尔夫_物权法【M】・吴越,李大雪译・北 京:法律出 社,200 以从该财产上 益 所以占 侵飙占 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篆蒜3- 7 8. , .. 翟 有人可以受害人的身份,主张损害赔偿。而《物权法》 2000 Jl o5. 。 第245条则直接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 般而言。侵害占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主要包括 [5】江平冲国物权法教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9. ,【6]【7】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M1.北京:中国 大学出版社,2001:375,379. on Possession’S Protection in Obligatory Right Law LI Zhilzhong (Institute of Social Management,Lanzhou City University,Lanzhou Gansu 730070) Abstract:Possession is an important system in obligatory right law.Possession’s protection is the core of possession’s system.In this thesis,the author manages to analyze and discuss possession’S protection in obligatory fight law from the fight to request the returns of unjust enrichment to the right to request damages. Key words:possession;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returns of unjust enrichment;the right to request damages 责任编辑:马晓娟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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