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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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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比例如下: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不支付工伤、第三方侵权造成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因为本人意愿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的治疗费用,按照疾病医疗相同的报销比例报销。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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