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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离婚是在哪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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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此时,被告住所地人民也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一、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民诉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依据《民诉法解释》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案件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1)仅是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5)在国内结婚但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诉讼的,由一方的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的,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管辖的不同情况

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2、一般地域管辖权的例外:

(一)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三)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四)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五)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六)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七)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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