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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一户只能拥有几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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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宅基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

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

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扩展知识

“一户多宅”是指一户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住宅。但农户拥有多处住宅和“一户多宅”专项整治中的“多宅”是有区分的。即如果某农户拥有三处住宅,一处是经过合法审批的,另外二处是经过继承的,那么这种现象就是合法的。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农户也拥有三处房子,两处是合法的,一处是违章的。那么这种现象就属于农村“一户多宅”中需要整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建设规划,经市批准执行。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第三十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审核后,报县级批准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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