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假设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90平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本地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住房,或者按照当地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8年的租房费用,以此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的居住权。 这样,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也可以被强制执行。 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生活必需唯一住房”是能否进行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