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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能否在原告住所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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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般由被告地管辖,如果被告失踪或者被监禁等情形的,可以由原告地管辖。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解决,而提起诉讼的时候,需要确定的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在起诉的时候一般遵循的都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如果能确定 “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是原告所在地,则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起诉。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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