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应该在自己住所地的乡镇,或事处申请。当事人向乡镇、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的,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于因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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