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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人口罪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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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人口罪是指利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以营利为目的拐卖人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拐卖人口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拐卖人口罪的主要特点是:

1、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目前主要是拐卖妇女儿童;

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将他人卖给第三方;没有这个特点,就不构成本罪,拐卖人口以违背被害人意愿为前提,否则不构成拐卖人口罪;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有利可图。拐卖是这种犯罪的手段,谋利是目的。

一、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被害妇女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的;

(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二、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这里的“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和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3、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4、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5、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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