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1、参与的,给予 警告 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在工作时间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挪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利用索贿、 受贿 或者 行贿 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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