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副、常务委员会候选人的委员中产生。、副、常委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四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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