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二、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四、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五、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
其中,对下列房地产纠纷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起诉,人民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或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
2、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
3、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此外,下列三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受理的范围,人民不予受理:
1、因落实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主管部门解决。
2、因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