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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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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一、起诉离婚的诉讼代理人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二、起诉离婚的起诉与受理

1、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应当受理,但是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不予受理。

2、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或判决不解除该关系的,之后被告可以再次起诉。

3、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再次起诉:

①在6个月之后起诉;

②本案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6个月内也可起诉。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对下落不明人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三、起诉离婚的的调解

1、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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