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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需知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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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配偶提出离婚,二是自己提出离婚。由于人身自由受到,他们无法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对于第一种情况,管辖为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对于第二种情况,管辖为被告被关押一年以上的服刑机构所在地。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原告和被告目前是否被关押,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

法律分析

服刑人员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二是服刑人员自己提出离婚。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因此他们无法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此外,与普通离婚案件相比,这种操作也存在很大差异。

一、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

首先,要确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特殊情况由原告的住所地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这里也要注意双方都被关押或者人身自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被关押一年以上的服刑机构所在地管辖,但是目前有一定争议。

其次,原告要向证明被告现在被关押,证明文件一般就是刑事判决书,现在的刑事判决书一般都能够在网上查询得到,如果查不到就需要跟被告的家属进行沟通,再不济只能求助于被告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

最后,开庭的地点一般就在监狱等服刑机构。

二、服刑人员提出离婚

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服刑人员应当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起诉离婚,具体如何办理委托要跟服刑机构的反映。

结语

服刑人员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配偶提出离婚,二是自己提出离婚。由于人身自由受到,他们无法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与普通离婚案件相比,这种操作也存在很大差异。首先,要确定管辖,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可管辖。其次,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现在被关押,一般通过刑事判决书即可。最后,开庭地点一般就在监狱等服刑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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