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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停车位标准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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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对停车位的规定有:停车位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归全体业主;停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国家。经过法律程序规划后建造的,可以协商出售;属于人防空间范围的,不能进行出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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