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正式规定打印版式电子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相同。同时,某些单位因为内部制度,拒绝接受电子是违法的。因此,单位应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推行电子,并接受电子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推行通过电子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正式规定打印版式电子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相同。某些单位因为内部制度,拒绝接受电子是违法的。
拓展延伸
打印版式电子与普通相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打印版式电子的版面印刷要求、内容填写要求以及使用税务UKey进行数字签名或电子签章的要求,与普通相同。因此,打印版式电子与普通相同。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正式规定打印版式电子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相同。因此,某些单位拒绝接受电子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