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税费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享受条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
【享受主体】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享受条件】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专用的,应将专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公告》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