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明确规定,在合理期间内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并且将支持该解除行为。同时,还要求公司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应及时履行相应义务,以支持公司债权人的请求。
法律分析
不能随便踢掉一个股东,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是有条件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合伙企业解散时,是否可以随意剔除股东?
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是否可以随意剔除股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程序和股东的权益保护需要被充分考虑。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解散需要经过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并且可能需要股东之间的协商一致。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解散程序或剔除股东的条件,那么根据相关的合伙法律法规,解散程序可能需要经过审判或其他相关机构的裁决。因此,不能随意剔除股东,而是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解散。最终的决策应该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公司解除股东资格需遵循一定条件。对于合伙企业的解散,需考虑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股东权益。若合伙协议未明确解散程序或剔除股东条件,需依法进行解散,可能需审判或其他机构裁决。因此,不能随意剔除股东,应按法律程序和合伙协议规定解散,需在法律专业人士指导下做出最终决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