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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有精神病怎样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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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有精神病办理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流程如下:

1、起诉阶段:

(1)原告向人民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答辩阶段: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3、开庭审理阶段: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如下:

1、男女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一方可以到起诉分割财产;

3、若是对方出轨属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财产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配偶有精神病的,则双方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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