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的股东应享有知情权,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具有公示力,只要具有股东资格,不论其是否实际出资,就应享有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一、股东的概念是什么
股东一般是指具有股东形式特征,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股东的对外宣传已经完成,一般来说,其他股东为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引进人才自愿出资,也同意或者认可,因此,应确定其股东资格,即使其他股东没有为其实际出资,也应认定其股东资格,未出资部分没有其他约定的,按违约处理。
二、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有哪些
股东需要具备以下实质性和形式性条件: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图。这是确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当事人是否真正享有和行使股东的权利,如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从外部行为可以推断出他们有成为股东的真正意图;2、切实履行出资义务;3、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5、取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6、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上;7、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股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