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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患有双目失明,但是在购买重疾险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赔,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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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依法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病史,保险公司可以以“继往病史”为由拒绝赔偿。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因为不知情或者无法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导致未告知相关信息,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2.《保险法》第九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建立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

3.《保险法》第十九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要求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致使保险人不能正确评估风险或者决定是否承保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未告知双目失明情况,并且该情况是重大的病史,保险公司可以以“继往病史”为由拒绝赔偿。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是因为不知情或者无法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导致未告知相关信息,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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