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1,属于涉类犯罪。 2,涉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制的违反《支管理法》,且以支、弹药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各种犯罪行为在理论上的总称。在刑法中主要涉及 非法持有支罪 ,走私罪等。
法律客观:
非法持有支是一种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类犯罪。“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时间持续问题。持有是持续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持有行为的持续时间可长可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依立法本意,持续时间极短的“持有”如转手、帮人传递支等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支罪。 2、持有行为的开始、结束。在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支而意图对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并且在客观上已经对支形成控制时,“持有”即开始。而当行为人完全 对支丧失支配、控制时持有行为结束。在这一持续过程中,不要求行为人随时、随身占有支,只要行为人对支存在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现实的支配、控制力即可构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的形式。从广义上说,非法持有支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占有、携带、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应包括买卖、运输等行为。 4、持有的对象。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军用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支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