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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诉讼离婚,可是对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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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起诉离婚,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等等。因此,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也会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双方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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