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登记结婚,不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领证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离婚可以通过诉讼办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但未领证的,不成立婚姻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