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3、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4、设区的市、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5、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依法确定、拨付。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一般来讲征地补偿标准都是大同小异的,因为毕竟是在同一部法规的指导下修改的,如果还有疑问,也可以问我们的律师们,竭诚为您服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