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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3c认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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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便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我委对《〈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2年联合公告第60号)中的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电路开关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小功率电动机等产品的适用范围做了补充说明(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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