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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诉讼诉讼请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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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诉讼的诉讼请求都有:

1、关于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例如,请求准予离婚,请求不予离婚等;

2、关于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例如,子女抚养权确认、子女抚养费确认等;

3、关于财产、债务的诉讼请求,例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认以及划分、共同债务的范围确认以及承担比例等;

4、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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