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专用开具要求是:
1、要求专用的项目齐全,与实际的相依相符合;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4、按照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