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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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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动仲裁办案规则如下: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2、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主要注意在委员会领导下,遵循法律法律,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通讯地址(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用人单位信息:名称、住所(注册地址)、通讯地址(主要办公经营场所地址,即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四)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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