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注意写全抬头。目前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自身财务制度欠缺,取得抬头填写不全、写简称的情况比较多。但根据上述规定,简写单位名称显然存在一定的隐患。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告知企业相关部门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取得合规,一定要要求收款方填写单位全称,才能在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向无法开具的收款方支付款项时,应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方可进行财务报销。对方到代开票单位开具的即使是真也属于非法代开,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不得为他人代开、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企业如果使用非法凭证,就要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如果违反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被认定为偷税的,就会被处偷税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四条 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