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验收的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一、建设工程质量是什么?
(1)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招标和发包。不允许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争。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开工准备阶段。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批准方可使用;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向有关招标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允许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4)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是什么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完成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单位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许可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