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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犯被判刑后是否加重刑罚?

来源:测品娱乐

吸毒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并不构成犯罪,但可受到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吸食、注射毒品者可被机关拘留15日以下、罚款2000元以下,并没收毒品和器具。对成瘾者还应实施强制戒毒、治疗、教育。如再次吸毒,可实行劳动教养并强制戒毒。强制戒毒不属于处罚,而是一种人身自由的措施。若吸毒人员涉及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将受到刑罚。这些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满足吸毒者家属的要求。

法律分析

吸毒不是任何罪名的加重犯,在伤害他人之后一般考虑故意伤害罪。

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罪。但是吸毒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吸毒人员犯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罚。单独的吸食毒品行为不属于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者强制措施。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全国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规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只有经过尿液化验,毒品为阳性的才能确定为吸毒人员。

治安拘留、罚款、没收毒品属于治安处罚,由机关决定,不需要判决。

强制戒毒,不属于处罚,属于强制措施。目的是对吸毒者进行治疗和教育。由于强制措施涉及到人身自由,最好是动员吸毒者自愿戒毒,动员无效的,机关有权利决定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的时间为两个月,提前戒毒的可以提前出院。

对吸毒人员采取治安处罚和强制措施,是为何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吸毒人员家属的要求。

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如果查出吸毒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或者有引诱、欺骗、强迫、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则要按照《刑法》相关条文处以刑罚。

结语

吸毒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将受到拘留、罚款以及没收毒品和吸食器具的处罚。对于成瘾者,除了上述处罚外,还应接受强制戒除、治疗和教育。如果经尿液化验确认为吸毒人员,可采取治安拘留、罚款、没收毒品等治安处罚措施。强制戒毒属于强制措施,旨在治疗和教育吸毒者。对于吸毒人员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将根据刑法相关条文予以刑罚。吸毒人员的处罚和强制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并满足吸毒人员家属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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