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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入股公司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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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入股公司的利弊如下:

利体现在:

1、有利于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的高度统一。更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及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2、企业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与自负盈亏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其中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经济的利益都紧密连系着的,业主也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3、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弊端体现在: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一定程度上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业主需承担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然而了业主向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或风险较大的部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表明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以上情况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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