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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货专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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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发生的销售折让,也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即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和计算销项税额;在发生销售折让时,红字冲减销售收体(或记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项税额。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额)”(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同时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借方红字登记)等账户。根据《专用使用规定》的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发生退货和销售折让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原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该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将红字专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联粘贴在专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记账联和红字专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的依据。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红字专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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