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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让租户租车位合理吗?

来源:测品娱乐

法律分析:

不合理,租户也需要缴纳物业费,也是物业服务的对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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