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发性地参与,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是犯罪。只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才构成犯罪。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规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罪的主体包括“赌徒”和“赌棍”。
“赌头”,即聚集、组织他人者。至于其本身是否参与,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聚众,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才构成罪。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聚众包括:(1)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赌棍”,即以为常业者。在实践中,以下情形可以视为以为业:(1)专门从事活动,并以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2)连续半年以上不务正业,专门从事;(3)连续半年以上参加活动,所得超过其合法收入;(4)经常,屡教不改。行为人虽然参与他人聚众、开设赌场等活动,但非聚众的组织者、经营者,主要从事接送、餐饮服务、望风等辅助活动,从中领取工资报酬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以罪共犯论处,由机关予以行政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参与是否构成犯罪,可以参照如上“赌头”、“赌棍”的情形,来判断自己是否构成犯罪。另外,及时构成犯罪,也不一定犯罪。犯罪自首的,依法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