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认证期限改为360天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期限为360日,仅仅适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认证限还为180天。普通,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普通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十 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衍生问题:
需要补开的情形是?
应纳税人诉求,明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人补开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或重新开具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