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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联丢失要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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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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