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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各国普遍使用的鼓励出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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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出口退税 的基本原则应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 出口退税作为各国普遍实施的出口产品零税率的表现形式,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从严格意义上说,出口退税并不是一种“优惠”,而应称为“出口产品零税率”。税率为零是指货物在出口时,其整体税负为零。因此,出口货物不仅在出口环节不必 纳税 ,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免税”就是在此意义上说的。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税收国际惯例。 我国从1985年4月1日起全面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免税的办法。 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出口退、免税制度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我们应遵循税收国际惯例,贯彻执行出口产品零税率,坚持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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