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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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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律规章

女职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分别指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哺乳期。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章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章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章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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