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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违约金应该如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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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违约金开:

第一,供货方

(收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

(一)合同实施前违约的处理方法。

如果是供货方

(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此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结算,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具。

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有税务机关监制收据的地区,可经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

(二)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的处理方法。

如果是供货方

(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缴行为,则根据《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

第二收货方

(付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

如果是收货方

(付款方)收取违约金,则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收取违约金一方只需开具收据给对方。

因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也就是说,开具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收货方

(付款方)得到的违约金并不是生产经营收入,所以不需要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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