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2.债权人;
3.债务人;
4.特定条件下的出资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5.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