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历史、思想政治、作风不正派的严重传染病的公民。外国人或居住在、澳门的人员结婚。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法律依据:《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人员的结婚对象,应当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与其结婚
(一) 属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
(二) 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三) 不符合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对配偶的相关政治要求的;
(四) 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人员原则上不得与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居民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