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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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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间谍专用器材是指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如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窃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部负责。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不支持间谍这一职业的存在,故而也不允许厂家生产相关的器械。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经相关人士举报,一经核实其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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