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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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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精神病的程度,如果疾病达到自己都无法照料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后赡养义务与赡养义务的区别: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一、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是不是还有赡养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的子女是否承担赡养义务,要范情况而定。收养关系终止后,可以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当收养关系终止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原有的抚养义务当然会消除。因此,一般而言,收养关系的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消除。收养关系终止后,由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支付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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